两人结婚前开的店属于

2024-06-02

婚前开的店铺共同经营离婚怎么分

微商店铺离婚一般可以分割。但仅限于属于共同所有的店铺,以及约定可以分割的个人店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合伙开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要怎么分?对此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分析:一方婚前出资成立的公司,股权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法分割该股权,除非另有书面协议。但是股权获得的分红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女方已经开的店铺,当然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离婚,理应归女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是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就经营收入依法分割。

一,如果当初有约定,就按约定。

我和男朋友开了一家店,法定代表人是我,如果分手的话这个店属于谁的?

这种是典型的侵占类型的案子,你和男朋友共同的财产,是你们两个人共享的,不是某一个人的。谁也没有权利占为私有。

理论上说,恋人分手与合伙做生意分红是没有关系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你们分手的时候,是不是把所有的纠纷都解决了?当时是怎么解决的?这些实际情况决定了你还是不是这个店的投资人。

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情侣分手后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分。

你们贷款一起开店,现在店在你的名下分手了,当然你应该把他的钱还给他了,因为开店是在你的名下的,这个店就属于你的,自然贷款的钱也应该由你来出了。

难说,这年头,连自己都不能相信,何况只是前女友,当时开公司的时候就该考虑清楚,你可以上网查查网上法律顾问,或者看看有没有什么认识的人做律师或者认识律师,可以咨询下。

结婚前的店钱结婚后的店钱算共同财产吗,结婚前开店的收入和结婚后开店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用婚前的钱来买车或者开公司,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你的问题是 结婚前是女方的企业,结婚后赚的钱 属于两人共有吗?一般来说是这样的。但是真的要计较的话,可以写一个协议。企业属于婚前财产。所以婚前财产产生的利润归女方。

夫妻婚后开店,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首先说明已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开的店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婚姻法》有明确规定。我把一些详细内容告诉与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婚后开店所得是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结婚前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不属于,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不是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得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前关系的延续或转存等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以后婚前的存款是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而是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在结婚以后所获得的财产才是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当然双方如果有约定,结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婚后共同财产,这种情况是除外的。结婚后婚前存款是否共同财产 不属于。

此外,夫妻如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也可以将结婚前的财产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共同财产。

婚前女方所开店铺,在婚后双方离婚,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婚后财产?离婚

规定是婚后两人收入和所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半权益。所以,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是婚后投资经营的店铺,对方就有一半权益可以主张。

亲亲 您好 如果夫妻结婚前就合伙做生意,股份分三份,男方占两份,女方占一份,离婚时可以按照这个股份的比例分割。如果夫妻结婚后合伙做生意,离婚时按照现值的价值平均分割。

婚前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要看买房的钱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如果是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女方婚前全款出资买的,那么就属于女方。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并登记在该方名下,此种情况房子归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如果是婚后用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的,可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即使是女方的名字也可以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将店铺约定一方继续经营,另一方可以要求对应当享有的份额对方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