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12条不给改名怎么办,民法典关于改名的规定
民法典1012条的规定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更改姓名是作为公民的权利,人口普查期间不影响更改姓名,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版记手续权。
我想改名字,但说理由不充分,不让改怎么办?
拒绝改名怎么办拒绝改名,可以向提出再次申请。更改姓名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有使用、更改姓名的自由。以各种理由限制公民更改自己姓名是违法的,也是违宪的。
法律主观:不给改名字的可以向提出再次申请,或是仍然不办理的,可以向机关投诉。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1012条改名字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的具体分为: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法律分析:可以。公民有更改姓名的权利,但更改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典1012条改名字需要什么理由吗
法律分析:改名不需要理由的,如果确实要求,可以以名字不好记忆等情况来说。
没有满16岁的,没有办身份证的,可以直接拿户口本即可。户口本改名字的根据有关规定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一般不予变更名字,18周岁以下的,由父母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1012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改名字不需要理由,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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